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職工被處理后原單位能否再行處理的復函》(勞辦發(fā)[1994]370號)中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在審理過程中,企業(yè)如變更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或對職工再行處理,職工一方當事人同意和解的,申訴人應申請撤訴,仲裁委員會對該案件可按撤訴處理;職工不同意的,企業(yè)應將不同于原決定的新的處理意見在仲裁庭調解或裁決時提出,由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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