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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職工人事檔案 原單位賠償6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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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職工人事檔案 原單位賠償6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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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5日,已點擊:23167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因原工作單位將自己的人事檔案丟失,王先生至今一直無業(yè)在家,雖然所在的社區(qū)已多次為王先生提供了做臨時工的機會,但因他沒有人事檔案無法辦理求職證,而與各種招工就業(yè)機會無緣。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特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王先生原來的工作單位一次性賠償王先生各項損失6萬元。
王先生原是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正式職工,1985年1月被勞動教養(yǎng),單位隨之與他解除了勞動關系。2002年,王先生在辦理求職證時,發(fā)現原工作單位并沒有按規(guī)定把他的人事檔案轉移到他的戶口所在地。王先生找到原單位,被告知他的人事檔案找不到了。由于沒有人事檔案,2003年9月30日,社保部門停止了王先生社會養(yǎng)老保險的補交辦理手續(xù)。眼看自己就業(yè)無門生活無望,王先生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原工作單位賠償其各種損失10萬余元。
一中院審理認為,人事檔案是公民取得就業(yè)資格、繳納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所應具備的重要憑證。檔案的存在以及其記載的內容對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響。被告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將王先生開除并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將其人事檔案按照國家政策規(guī)定,及時予以轉出,造成檔案遺失,影響了王先生今后就業(yè)及享受相關待遇,給其取得相關利益造成了可預見的損失,將王先生人事檔案丟失的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企業(yè)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職工檔案是企業(yè)勞動、組織、人事等部門在招用、調配、培訓、考核、獎懲、選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經歷、政治思想、業(yè)務技術水平、工作表現以及工作變動等情況的文件材料。是歷史地、全面地考察職工的依據,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關于職工檔案的轉遞,也有這樣的要求:企業(yè)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我國《檔案法》第三條指出: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作為企業(yè)的一名職工有讓企業(yè)保管好其個人人事檔案的權利,同樣,企業(yè)也必須保管好職工的個人人事檔案。在本案中,王先生雖然與企業(yè)解除了勞動關系,但這家建筑公司卻沒有按規(guī)定將王先生的檔案進行移交或進行妥善保管。王先生得到的六萬元賠償對于其個人生活來講,恐怕也難解決長遠問題。而對于一家建筑公司而言,因一名職工檔案丟失就賠償六萬元也是一項不小的開支。
審理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近幾年,在審理一些案件中,因檔案記載不全或檔案丟失引起的舉證不力的問題很多,一些企業(yè)在保管職工檔案時對檔案內容補充不及時,丟件落件情況比較普遍。有的企業(yè)幾經撤并轉制,對檔案的管理上出現了漏洞。王先生的檔案就是在其原工作單位幾次轉制的情況下丟失的,這應引起企業(yè)管理者的高度重視。應把職工檔案管理作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制度做好職工檔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對于職工個人來講,應關注個人檔案的保管情況,在調動單位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追查個人檔案的移交情況,在出現丟失等問題時應采取正當手段反映情況,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編輯:劉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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